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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声明

来源: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:2025-03-12 浏览次数:0 次 【字体:

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》,因持证人不慎遗失,不再使用该行政执法证件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声明作废。具体名单如下:

单位

姓名

性别

年龄

证件编号

证件有效日期

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

李海山

50

0605119507

2024.12.31

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

林冠名

37

0605119520

2024.12.31


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

2025年3月1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