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执法主体公示
按照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<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15-2020年)>的通知》(中发〔2015〕36号)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、《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》等规定,县司法局对全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,现确认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,具体公告如下:
一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二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三、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四、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五、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六、具有行政奖励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七、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八、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九、具有行政给付权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十、具有其他行政权力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
十一、具有公共服务权力的职权机关
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